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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盗门磷化 洗门专用全自动锅炉60万大卡比传统的锅炉节省30%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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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至: 长期有效
最后更新: 2019-02-14 0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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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在地区: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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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详细说明
    • 规格参数
    • 联系方式
    加工定制:是循环方式:其他安装方式:快装锅炉燃烧方式:无炉排出口压力:常压锅炉用途:生活锅炉适用燃料:木屑颗粒,复合颗粒应用领域:电镀槽 加热 磷化加热结构形式:卧式燃料:生物质锅炉

    货物价格均为初步设定价格,具体价格请咨询公司负责人

     

       本公司可对非自动燃煤锅炉进行自动上料 自动控火 环保节能方面的改造,在不改造锅炉主体的情况下,使原始的非自动锅炉改造成为自动锅炉,起到节能环保 节约成本,比原始的燃煤锅炉节约10%-20%的燃料成本。锅炉稳定供气 供热方面也完全优胜于传统锅炉。联系电话 郝经理 13372499824

     

     

     

     

     

    可改造类型

    1、燃油 燃气炉 改造为 燃甲醇炉成本节约30%

    2、燃油 燃气炉 改造为生物质燃料成本节约50-60%

    3、燃煤 燃木柴 改造为生物质环保锅炉成本节约10-20%

    4、锅炉除尘改造,使未达标的锅炉达到国家环保要求标准。

     

     



     

     

     

     

     

    能汇-真正的靠质量科技说话的品牌

    新产品目录  注:2013年底将推出秸秆焚烧式,目前全国生物质锅炉秸秆燃烧会影响到锅炉的使用,由于燃烧后阻塞火路,公司正筹备研究解决方案,产品预计2013年低推出。







    企业发明专利!















    2013年国家环保局,国务院,发表第一条准则-废除10吨一下燃煤锅炉。下面是国家对环境污染的规定发表

    关于印发《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的通知 

    环发〔2001〕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我局制定了《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具体情况贯彻执行。

    环保总局 

    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国务院划定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要求,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以下简称“禁燃区”),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不适用于车用燃料。

      三、下列燃料或物质为高污染燃料:

    (一)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生物质固化成型燃料是经过粉碎、烘干、加工成型的,不是直接燃烧)

      (二)燃料中污染物含量超过下表限值的固硫蜂窝型煤、轻柴油、煤油和人工煤气。

     

    四、国务院划定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人民政府应制定高污染燃料销售、使用、转运、存放的管制办法和鼓励使用清洁能源的经济政策,并可以制定严于本规定第三条确定的高污染燃料控制要求,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

    生物质锅炉不属于污染锅炉

    关于生物质成型燃料(BMF)的有关问题,环境保护部经研究,近日做出解释,全文如下:
      一、采用农林废弃物(秸秆、稻壳、木屑、树枝等)为原料,通过专门设备在特定工艺条件下加工制成的棒状、块状或颗粒状等生物质成型燃料,可有效改善农林废弃物的燃烧性能,其硫、氮和灰份含量较低,在配套的专用燃烧设备上应用,可实现清洁、高效燃烧,产生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尘较少,不属于高污染燃料。
      二、生物质成型燃料在城市中的推广应用要充分考虑当地环境空气质量控制要求和燃料供应的实际情况。在城市的燃气供应不能满足需求时,生物质成型燃料可作为一种替代燃料,并应以燃气的排放标准来要求;在大城市中心区的推广应用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并应提出更严格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三、在推广应用工作中,应当加强对生物质成型燃料生产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制定生物质成型燃料及配套专用燃烧设备的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规范其生产和使用;在应用过程中,注意监测是否有二恶英类物质产生;生产、销售生物质成型燃料和配套专用燃烧设备的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产品须经质量、安全、环保、节能等相关管理部门的认证,符合相关技术规定和标准。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环办函〔2009〕797号2009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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